要以“人治为主,法治为次”


 加入时间:2009-11-28 15:48:43 来源:  访问量:258

 

     关键词:人治法治 教育 监督
 
     主题思想:本文是我正在撰写《论有效监督机制》之“教育监督”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如何认识“人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也许至今尚未有人作认真思考和从理论上加以认识。本文运用唯物辩证法的逻辑方法,并用大量事例说明要以“人治为主,法治为次”。这是不是在说梦话哟?请朋友看了内容再下结论吧!
 
 
 
     在教育监督中,我们要从理论上搞清楚“人治”和“法治”的主次关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许认为“人治”就是“以权代法”、“以势代法”、“以钱代法”或“个人说了算”的代名词,因此人们对“人治”存在有讨厌、愤恨或排斥的心理。再是由于我国正在提倡和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因而人们也许更加讨厌、愤恨或排斥“人治”。
     然而我认为,“人治”既有科学、合理或正确的,又有不科学、不合理或不正确的,“以权代法”、“以势代法”、“以钱代法”或“个人说了算”也许就是不科学、不合理或不正确的“人治”,我们对这样的“人治”必须加以否定,而对那些科学、合理或正确的“人治”必须加以肯定,这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之要求,我们所持的态度也许才是正确的。
     在解决“人治”和“法治”的主次关系问题上,我们要知道“人治”是人的聪明才智、知识技能或方式方法的一种治理方法。“人治”的最大特性能够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想方设法解决所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人治”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或随意性。“人治”既有科学的、合理的或正确的,又有不科学、不合理或不正确的,因而“人治”有利有弊。解决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矛盾和问题都源于或依赖“人治”,因此“人治”是根本;“法治”是通过建立制度、法规或法律等规定而实施的一种治理方法。“法治”的最大特性具有制度、法规或法律的规定性、权威性和奖惩性等,同时“法治”具有较强的固定性或呆板性。“法治”既有科学的、合理的或正确的,又有不科学、不合理或不正确的,因而“法治”有利有弊。解决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法治”,通过采用“法治”的办法来约束、规范或支配人们的思维、语言和行为等活动,人们的活动好坏将受到具有规定性、权威性的奖惩,以此来保证实现“人治”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法治”是保证。“人治”是根本、“法治”是保证,这是对“人治”和“法治”的定位,从这个定位来讲,我们应当要以“人治为主,法治为次”。在现实生活中,从总体上、全局上或许多问题上,我们要以“人治为主,法治为次”,这是一个比较好的模式;然而这不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在现实生活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解决有些具体的矛盾和问题要以“法治为主,人治为次”,也许只有采用这样的模式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须知,我们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关键一点要能较好地解决矛盾和问题,否则再好的模式都是废物。
 
      一、“人治”。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解决许多矛盾和问题往往是采用“人治”的方式,其结果反映出有利有弊、有成有败或有好有坏,在此举上几例:
 
     例1,在《廉政瞭望》杂志上有一篇文章《向帝王学管理》:“滚滚长江东逝去,浪花淘尽英雄……”打开历史的长卷,我们会发现,封建王朝就是一部中国特色管理史。其中,在众多的皇帝中,就有我们现代企业所需要的各种管理人才。 
秦始皇进行统一内部管理,才有了汉朝的“文景之治”;由于雍正善于理财,才使满清一度国库充盈;由于隋炀帝的商业治理,才有了商业繁荣的“贞观之治”。在这三个人中,秦始皇适合管理人,雍正适合管钱,隋炀帝适合做董事长。 
     秦始皇是封建社会第一个皇帝,他大胆地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政治上实行三权分立——丞相、大尉、御史大夫分别掌管行政、军事、监督职能。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还实行了“郡县制”,以此排除地方专政,实现统一管理。另外,他还统一了文字、度量衡和货币。这些都体现了秦始皇作为高层领导的独特管理才能。 
     雍正皇帝在理财和内部管理上具有独到之处。他把传统的税收制度改为“摊丁入亩”。改按人头收税为按土地收税。他还采用了“地丁银”,把实物地租变为货币地租,这个改革一直沿用到今天。另外,雍正还设立军机处,相当于皇帝的顾问和秘书机构,报送的奏章先由军机处审核一遍,一般常规事务可以代为处理,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再报皇上。这样,皇上可以有很多时间处理国家大事,这充分体现了泰罗的“例外管理原则”。
     隋炀帝最具商业眼光的是他下大力气开凿京杭大运河。弊在当时,功在千秋。运河加强了南北军事、交通、经济和文化的交流,古代货物的运输3/4靠运河来完成。除此以外,隋炀帝十分重视教育,积极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设立了科举制,采用考试形式来选拔人才,第一次接受外国留学生。这些都是战略性举措。
     评析此例,秦始皇、雍正皇帝和隋炀帝都是中国历史上最杰出的皇帝,他们在“人治”方面体现出有超凡的智慧、勇气和能力,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发展,给后人留下了非常宝贵的精神和物质财富。至此推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或一个单位好与不好,关键在于“人治”如何?有人说:“人兴厂兴”,这是强调“人治”的重要性。
 
      例2,在一本书上介绍“微软公司别具一格的人格化管理”,其内容写道:微软公司无疑是世界上聪明人云集的地方,比尔·盖茨靠什么对这些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呢?答案是:微软公司的人格化管理,特别是其中无等级的安排让许多其它公司的员工欣赏。微软公司在内部人员关系的处理上正是这样做的。
     (1)平等的办公室。只要是微软公司的职工,都有自己的办公室或房间。每个办公室都是相对隔开的,有自己的门和可以眺望外面的窗户;每个办公室的面积大小都差不多,即使董事长比尔·盖茨的办公室也比别人大不了多少。对自己的办公室,每个人享有绝对的自主权,可以自己装饰和布置,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至于办公室的位置也不是上面硬性安排的,而是由职工自己挑选的,如果某一办公室同时有几个人选择,可通过抽签决定。另外,如果谁对第一次选择不满意,可以下次再选,直到满意为止。公司为充分尊重每个人的隐私权,每个办公室都安装了可随手关闭的门。微软公司的这种做法与其它公司不同,它使职工们感到很有意思,而且工作起来心情舒畅。
     (2)无等级划分的停车场。在微软公司,各办公室楼前都有停车场,这些停车场是没有什么等级划分的,不管是比尔·盖茨还是一般职工,谁先来谁就先选择地方停车,没有职位高低之分。但是,即使如此,比尔·盖茨也不未因找不到停车的地方而苦恼过,因为每天他比任何人来得都早。
     (3)没有时钟。没有时钟的办公大楼也是微软公司与众不同的一个特点。微软西雅图市总部办公大楼是用简易的方法建造的,主要材料是玻璃和钢材。办公大楼的地面上铺着地毯,房顶上散发着柔和的灯光,但让人奇怪的是整座办公大楼内看不到一个钟表,大家凭良心上下班,加班多少也是自愿的。美国西雅图市的天气是阴多睛少。只要一出太阳且风和日丽,员工人可自由自在地在外面散心。
    (4)办公楼内到处可见高脚凳。微软公司为职工免费提供各种饮料之外,在公司内部,可用于办公的高脚凳到处可见,其目的在于方便公司职工不拘形式地在任何地点办公。当然,这种考虑也离不开软件产品开发行业的生产特点。
     微软公司就是靠别出心裁的人格化管理,吸引了一大批富有创造力的人才到微软公司工作,并通过营造独特的文化氛围,使这些人才心甘情愿地留在微软。
     评析此例,微软公司在“人治”方面突出了人格化管理,这是非常好的一种管理方式,采用这种管理方式,所有职工在工作中是一种享受、幸福或快乐,这样一来,只要公司提出的一些要求,职工就能乐意接受、自觉遵守,从而就形成了良好的管理氛围或管理机制。至此推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或一个单位的“人治”问题是最重要的问题,只有真正研究好“人治”的问题才能搞好一切,微软公司也许对“人治”问题真正研究透了。
 
     例3,《廉政瞭望》2008年3月[下]的一篇文章《新加坡的反贪机制》,文章介绍:新加坡政府在1959年自治和1965年建国初期,贪污现象猖獗,渗透社会各个层面。但到了上世纪70年代后期,仅用了不到20年时间,就已经转变成为一个廉政的政府。
     贪污调查局拥有独立、完整的秘密调查权。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成立于1952年,是全国打击和防止贪污贿赂行为的最高机关,独立设置,直属总理公署。局长由总理直接任命,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最大特色是拥有类似美国联邦调查局、英国苏格兰场等秘密警察部门的独立、完整的秘密调查权,是一个国家的强力部门。据该局局长说,我国香港特区廉政公署就是仿效、学习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而建立的。 
贪污调查局在执行公务时不必借助警察或其他国家强力部的力量,就可以独立地行使以下特殊权力:
一是调查权。贪污调查局可以在无检察官允许的情况下,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警方调查的任何权力,调查人员则被视为警察身份。
     二是秘密调查权。贪污调查局有权进行跟踪、进行秘密调查。如果发现可疑行为,可采取卧底、“放蛇”、窃听、录音、秘密拍摄、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三是特别搜查权。在执行重大调查任务时,贪污调查局可以武力搜查任何地方、任何账目以及任何银行的任何保险箱,并有充分权力要求任何人揭发或交出所需要的全部材料、文件或物品。
四是逮捕权。贪污调查局可以不用逮捕证就逮捕涉嫌贪污罪行的任何人,包括对其行为存在合理怀疑的人。对任何涉嫌贪污的人员,即使身居政府部长、国会议员等高位,甚至是执政的人民行动党高层,也可以不须报经总理同意而自行立案调查。
     评析此例,新加坡在反腐倡廉上做得非常成功,其成功之处是他的监督机构或机制建立得好,而监督机构或机制是靠人来建立的,因而关键在于他的“人治”搞得好。据资料反映,新加坡也是一党执政,不搞西方的多党竞争执政,因此,在反腐倡廉的问题上,我国应当好好向新加坡学习,在学习中只要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就成。至此推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或一个单位要想解决好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关键一点要搞好“人治”:一方面自己要想办法给予解决,也许就需要改革创新;另一方面自己要向别人好好学习,只要不盲目地学习,取长补短,就能很快地解决所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例4,有一个寓言:动物园里关着几只袋鼠,有一天管理员发现少了一只,心想肯定是铁丝网过低,袋鼠跳了出去,于是加高铁丝网。可第二天,管理员又发现少了一只,就又把铁丝网加高了一些……夜里,几只袋鼠围着一片空地的铁丝网笑着说:“门都没有关好,加高铁丝网有什么用呢?”
这个寓言说明了一个道理,“人治”要动脑筋,发现问题要找到问题的根源,如果盲目地“加高铁丝网”,而不去注意“门都没有关好”的问题,也就不能解决问题。在政治生活中,我们犯了同样的错误,重视了建立健全制度、纪律和法律法规,即重视了“加高铁丝网”,而轻视了对当前存在的“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险,同级监督太难,纪委监督太软,组织监督太短,法律监督太晚”等“门都没有关好” 的根本问题解决,因而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腐败问题。
 
     例5,《廉政瞭望》2008年1月[下]的一篇文章《一个县委书记的强权记录》,内容摘要:在“两规”期间,王伟曾给安徽省纪委写了一份长达11页的悔过书,字里行间充满了悔恨,也在反思腐败原因。王伟感言:“在县一级,县委书记在重大问题方面拥有拍板权,这个权力太大了。”他感慨,“虽然每年都开常委民主生活会,但在监督与批评上,都是泛泛而论,不着边际。直到问题积到一定程度,或有人向上级反映,引起上级重视,但为时已晚。如果监督制约有力,我也许就不会犯这么严重的错误。” 
    在王伟受贿的30起案件中,有20起涉及干部职务升迁、任免以及工作调动。这些行贿者多为当时舒城县一些部门的主要领导,他们有的想改变一下工作环境,有的想进县委班子,有的想从镇政府调到县城…… 
    王伟在承认受贿事实的同时,强调“没有一起是我擅自决定的,都是通过集体研究决定的。”但很快,其另一句话便对前面的说法进行了“精辟”的阐述:“最终拍板权当然是在我手中,因为我是一把手嘛。”
    2007年2月13日,安徽省池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评析此例,王伟之所以成为腐败分子、阶下囚,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在“人治”上出了问题,即自己在“人治”上掌握“权力太大”和国家在“人治”上缺乏“监督制约有力”,为此,我们要想杜绝或遏制类似问题出现,就必须围绕“人治”问题下大力气解决。至此推论,任何腐败行为、腐败现象或腐败问题都是由“人治”问题所引起,只有真正解决好“人治”问题才能解决好腐败问题。
 
     例6,有一家经营精密制造的大公司,拥有主要由世界著名企业构成的客户群。不料,在一段时间里该公司接连出现了较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客户纷纷退货,妆按程序发出停止供货通知书。对此,该公司内部意见纷纭,人心惶惶,公司处于全面紧张之中。面对这样的情境,总经理立即采取了一个简单而坚决的做法——调换制造部经理,全力制订改善方案。结果,在很短的时间里,质量问题得以解决,人际关系也被理顺,客户又高兴地发来了新订单。他成功地解决了这个看似复杂而又令人头痛的问题。在这里,成功就是简单地换掉了一个并提高产品质量。
     评析此例,这家大公司在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上不是就质量问题而解决质量问题,而是另辟其径,首先解决“人治”问题——“调换制造部经理”,其次再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全力制订改善方案”,从而达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此推论,“人治”是最根本的问题,产品质量、客户退货和其它问题都可能是表面问题。解决“人治”问题可以通过诸多途径,如加强思想教育、进行技术培训、扩大民主权利、改进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制度、严格奖惩规定、引进人才和淘汰庸人等。
 
      二、“法治”。在现实生活中,“人治”和“法治”是一个对立的矛盾,如果我们能将其对立的矛盾进行辩证地统一起来,就会产生非常好的效果;反之,如果我们只强调“人治”而忽视“法治”,或只强调“法治”而忽视“人治”,那就不会产生非常好的效果。在此,举上几例说明:
 
     例1,廉政瞭望2007年11月第11期的一篇文章《美国“防止利益冲突”是制度核心》,内容反映:美国反腐败制度比较完善,事前预防及时、事后惩治严厉,官员一般不敢越雷池半步。而在美国的反腐制度建设中,一个核心的概念就是“防止利益冲突”——这种设计不仅杜绝了官员“带病上岗”,而且也起到保护官员的作用。
      贪污1美元也视为腐败。反腐从避免“利益冲突”着手,反映出美国人在防治腐败方面的两个重要假定:一是人性恶,任何人无论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会受到私人利益的诱惑,因此仅仅靠道德教育是不能防止腐败的;二是反腐败不仅要依靠事后惩罚,更重要的是要事前阻止,既不造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由于重视“防止利益冲突”,美国制订了专门的《基本利益冲突法》。这项刑事法律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故意亲自或裨上参与同自己有着财产利益的特别事项,违者应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单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不仅适用于政府官员,而且适用于政府官员的配偶、子女和经济合伙人。
     美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是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制订的。美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主要不是追溯官员是怎么积累财富的,而主看他是否有利益冲突,如在哪些企业有投资和股份,是否影响公正施政。美国法律严格规定,只要存在利益冲突,哪怕1美元的交易,都应视为腐败行为。
      官员上任前需“清白”。防止利益冲突,还体现在美国的用人制度当中。在美国,凡被总统提名的官员,都必须填写财产申报表,并接受道德署的调查核实。确无利益冲突或已解决好利益冲突问题者,才会获得正式提名。在这个过程中,道德署的工作是合作性、建设性的。他们若发现拟提名官员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会建议其将某个公司的股票卖掉或与某个企业脱离关系,并与之签订利益冲突处理协议。在该官员被正式任命后,道德署还要跟踪监督其履行承诺的情况。
     美国关于防止利益冲突,还有其他一些规定,比如“冷却期”。这一规定是专为从政府部门转到私人部门或从私人部门转到政府部门工作而设计的,它禁止一定级别以上的联邦政府官员和雇员在离开政府一年之内,为任何事务去游说其任过职的政府机构,或以私人主顾的名义同该机构签订合同。
有关人士认为,“利益冲突”原则比较人性化。一来它承认个人私利,但不得在担任公职期间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二来它能够起到很好的事先预防作用,强于事后处罚。
评析此例,美国在解决腐败问题上,把切入点放在了“防止利益冲突”问题上,制订了专门的《基本利益冲突法》,从而有了“贪污1美元也视为腐败”的逻辑,因此有了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等,并且他们在“防止利益冲突”问题上也有人情味,即“承认个人私利”和“起到很好的事先预防作用”。可见,美国在解决腐败问题上做到了“人治”与“法制”有机结合。

     例2, 《廉政瞭望》2009.4[上]的一篇文章《四川:法官在娱乐场所会见当事人一律调离》,内容反映:记者日前从四川省高院“两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法官和当事人一对一会见,在办公室甚至娱乐场所、酒楼见面等情况在四川省将被明确禁止。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七个严禁”及处理规定》,严禁法官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涉案关系人和接爱上述人员吃请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违者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3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分析此例,现在有人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尤其是法官“吃了原告又吃被告”的腐败问题更加严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防止法官出现此类腐败问题,对法官制定了“七个严禁”及处理规定,这是“人治”依靠“法治”来解决法官腐败问题的必要做法。然而,这“七个严禁”及处理规定能否真正管用?也许一下子还达不到,这还需要“人治”来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法官腐败问题。
 
     例3,廉政瞭望2007.11第11期的一篇文章《制度比美德更靠得住》,内容写道:
美国总统布什租一套燕尾服迎接外宾。英国女王去美国访问,美国总统布什为表示欢迎的诚意,专门到街上租了一套燕尾服,以参加欢迎盛典。
    堂堂美国总统,世界首富的一号头头,为什么是租衣服,而不是买衣服、做衣服,买一套名牌衣服,或请高手量身定做一套几个钱?况且还是正儿八经的“工作需要”,事关“国家形象”,居然可怜巴巴地到街上租一套装点门面,真把美国人的脸丢尽了。奇怪的是,素来挑剔的美国媒体若无其事地报道这条消息,觉得这很正常,一向穷讲究的布什总统也很自然地穿着那套租来的燕尾服。本来很想表扬他几句,譬如艰苦朴素呀,不事奢华呀,克己奉公呀。可是一查资料,此事似乎与美德无关,他也不是在为国家省钱,人家的制度就是这么订的,在总统的薪水里,就括了吃穿诸项开支,不会因为你有外事活动就另花一笔钱给你脸上贴金。如果英国女王来了,就给你新买一套燕尾服,阿拉伯王子来了,再给你添一套长袍,纳税人的钱花起来就没个边了。
      德国总理施罗德开一辆小气寒酸的老爷车。德国前总理施罗德虽贵为总理,但因离过三次婚,家庭负担过重,无力购买新车,出去办私事时,老是开着一辆破破烂烂的汽车,完全不考虑自己的“公从形象”,大家也都习以为常。但又根据德国国家的保卫制度,总有一辆政府配给的坐满保镖的奔驰轿车给他开道,于是,柏林街头就常出现这样的奇观,一辆气派豪华的奔驰轿车在给一辆小气寒酸的老爷车保驾护航。其实,要按我们的思路,他想换一辆好车有的是办法,肯定有不少企业家想通过给他送汽车和他攀上关系,肯定有不少下属官员想把自己的好车“借用”给他,以换取他的青睐,肯定有一此国家领导人想来访时给他赠送轿车,以扩大访问成果——前苏联头头勃列涅夫就曾获得各国领导人赠送的十几辆豪华轿车。可是施罗德都没有要,不是他不想要,有制度管着,有纳税人监督着,要表扬也不该是他,而是那种毫不打折扣的铁一般的严格制度。
      英国首相布莱尔的妻子照章交罚款。英国首相布莱尔,有一个当律师的妻子,很有本事,脾气也不小。虽然是首相老婆,其实并没有跟着布莱尔沾什么光,反而受了不少“格外关照”。怀孕的首相夫人在前往伦敦以北的卢顿主持一次庭审,到火车站时,售票亭已经关闭,也没有足够的零钱从自动售票机里买票。抵达卢顿之后,她立即告诉检票员,好乘车没有买票,随后她用信用卡付清了全部票额,并照章支付10英镑罚款,为此首相向公众道歉。即使贵为第一夫人,即使身怀六甲,即使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也不搞特殊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了法犯了法,照罚不误,而且还要公之众。
评析此例,美国、德国和英国的国家领导人在处理个人和国家的利益上分得很清楚,个人不能占、不敢占或不想占国家的一点便宜,这是因为有严格的纪律、法律或制度规定,这是“人治”采用“法治”的良好表现。在此,我们想想,我国离这些国家的“法治”还差多远?
 
     例4,廉政瞭望2009.8[上]的一篇文章《中国式惩戒“打板子”》,内容写道:打板子的历史在中国相当长久,至少有两千年,其变化过程难以尽述。有一点是明白的,帝王制度中,普通人是随时都有可能在衙门的大老爷面前被扒下裤子当众打屁股的。
隋朝的皇帝发明了一种叫做“廷杖”的东西,在朱元璋及其子孙手中发扬光大。所谓“廷杖”,就是在朝廷的朝堂上,只要皇帝不高兴,他可以让太监把任何一个大臣立即摁倒在地,扒下裤子,“当廷杖打”。
    明朝大臣挨板子的奇物之处在于它的规模宏大。正德年间明武宗在紫禁城里一次杖打107人,而时隔不久,这个纪录就被嘉靖皇帝打破,他同时廷杖124人,其中6人被当场打死。
     古代地方官员治理百姓,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打板子。新官上任,树立威风,第一件事情就是抓几个典型棒打,给下马威。在《金瓶梅》中,那个无赖起家的西门庆人模狗样当上什么治安官员的时候,最拿手的就是把人拿进衙门打板子。
     既然官员以打板子打屁股为能,那么女人的屁股打不打呢?当然,也在必打之列。宋、元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朝尤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由于有这条规定,民众中亲戚邻里之间若有仇怨者,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有时县官还未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妇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由于不能忍受这样的公然羞辱而自杀的女被告所在多是。
     西方法律思想的传播,终于让国人认识到大清法律的野蛮,迫使清政府改革司法,废除包括打屁股在内的恶法。
     评析此例,在“法治”问题上,中国过去建立了不少的法律法规,也算是一个“法治社会”,只要老百姓犯了法就要受到法律法规的惩戒,惩戒手段之一就有“打板子”,这种惩戒手段具有较强的落后性、野蛮性或残酷性,因此,“西方法律思想的传播,终于让国人认识到大清法律的野蛮,迫使清政府改革司法,废除包括打屁股在内的恶法。”由此可见,我们在“法治”问题上不能一味地强调“法治社会”,要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要建立比较科学、文明和现代的“法治社会”。
 
     例5、《廉政瞭望》2009.4[上]的一篇文章《“旋转门”奥巴马与克林顿》,内容写道:
“旋转门”与国家安全。美国每上任一位新总统,就会换上一批政府官员,而换下的政府官员马上就进入了“旋转门”:掌握着一些政府机密或政策机密,他们可能会成为间谍或企业寻求私利的目标,也容易滋生腐败。奥巴马应“旋转门”的政策以及前总统克林顿曾在“旋转门”中遭受的折腾,对中国的反腐败有不少启示。
     美国实行“一朝天子一朝臣”,这次奥巴马当选,一下子就换掉了几百位高级别的官员,而这只是一个开始。
     按说许多国家都有这种情况,可是美国高官的更换频率之高却是少有的,更有意思的是,美国的更换都是很平和进行的,波澜不惊,没有人哭哭啼啼,没有人要找政府给补助。今天你还是一个研究所的研究员,大选还没有结束,明天就有可能被白宫挖去当教育部长。而今天的商业部长,明天就失去了工作,成为一名普通公民,你得去一个公司当顾问赚钱养家活口。这就是“旋转门”。
      然而,正因为这种“旋转门”现象,却给美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例如,昨天还是美国国防部的高级智囊,今天就失业了,就要去找工作,谁能保证这家伙不会被全世界的间谍机构盯上?
     美国的“旋转门”现象,让美国FBI和CIA投入很大精力来应付;FBI负责国内监控,CIA则在世界范围内对他们进行跟踪。
      评析此例,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法规相当健全,应当是一个非常完美的社会,其实不然,美国也有“一本难念的经”,由于美国的“旋转门”现象,从而导致出现“国家安全”不安全和其它社会问题(失业、腐败和工作间断等)。由此推论,在大力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能照般西方国家的“法治社会”模式,要尽力做到趋利避害,通过科学的“人治”而达到科学的“法治”,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好。
 
     例6,《清风》2009.06总第33期的一篇文章《国外反腐倡廉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内容介绍:根据最近几年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CPI)排名全球前位的最清廉国家分别是:2005年,冰岛、芬兰、新西兰、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利、奥地利;2006年,芬兰,冰岛、新西兰、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亚、荷兰;2007年,丹麦、芬兰、新西兰、新加坡、瑞典、冰岛、荷兰、瑞士、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2008年,丹麦、瑞典、新西兰,新加坡、芬兰、瑞士、冰岛、荷半、澳大利亚、加拿大。
     反腐倡廉的成功做法
    1、专门立法依法治腐。上述国家均为崇尚法制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它们在打击腐败时,首选的武器自然是法律。
    早在20世纪初,北欧国家就开始制定反腐败法律,强调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瑞典于1919年、1962年、1978年制定和完善了《反行贿受贿法》。芬兰在20世纪20年代制定了《公务刑法》。丹麦则在其刑法的有关章节中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受贿罪的罪刑规范,对贪污罪的刑罚大大高于其它经济犯罪的处罚标准。新加坡在1960年颁布了该国第一部《防止贪污法》,此后又根据形势变化的需要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从而使其更加完善,且更具可操作性。同时,新加坡政府还推出了《公务员惩戒规则》,这是对《防止贪污法》的补充。1988年又出台一部专门惩治腐败犯罪程序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
    2、独立机构专司反腐。为了治理腐败现象,这些国家都设立了高效、独立、专司反腐的机构,负责彻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
新加坡于1952年设立贪污调查局。2000年,该机构与专事查处非法交易的商业事务局合署办公。它不但拥有很大的权力而且直接隶属政府首长,还有独立而不受政府官员干扰的法庭作支援,其职能主要有三方面: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情况;调查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防止腐败法》第15条还授予调查专员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违法人员;通过审查公共部门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发现存在的问题来预防腐败。
    瑞典于1998年成立国家经济犯罪署,专门治理经济罪,主要管辖斯德哥尔摩、哥德堡等大城市。在中小城市和边远地区,则通过与地方检察机关的警局合作实现目标。203年,瑞典又成立国家反腐败办,专门负责调查政府腐败和各种贿赂案件。
    加拿大于1878年成立了负责反腐败的机构——审计署。它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内设一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谇报告工作,委员长会主席一般由反对党代表担任,其职能主要是监督政府财政支出。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于1989年成立的独立反腐委员会是一个公共权威机构,独立于政府部门,具有重要权力;通过公正的调查,揭露腐败事件;向公共部门提供警示建设和预防措施,防止腐败事件发生;在公共部门和社会团体中,开展有关反腐败的教育,宣传新南威尔独立反腐委员会任务的活动。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防止社会诚信破坏,指导公务员的行为,揭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潜藏于公共部门中、并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腐败现象。
    3、透明政府阳光拒腐。在这引起国家,官员的财产都是公开的,人们对官员的财产有疑问可以投诉,有关部门应调查并向人们作出解释。
    在瑞典,从1766年开始,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直到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的国家。
在芬兰,政府档安馆及共共部门的所有档案不仅专家学者开放,也对新闻媒体和公众开放,以接受公民和媒体的监督。此外,芬兰法律还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开设匿名账户,每个公民和团体的收入与财产每年都要在纳税表上予以公布,税收当局有权了解公布,税收当局有权了解全国所有账户的情况。
后来,北欧国家都实行了金融实名的存款制度和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和透明官员。
    4、严格执法利剑惩腐。这些国家,在惩治腐败行为时,可以说是剑锋所指,所向披靡,真正做到了“执法必严”。
     在新加坡,事无巨细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严”字当头。公职人员哪怕接受一听中咖啡、一盒香烟、吃一顿饭都被视为违法,都要受到惩罚。《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对贪污受贿更是作出了严厉的惩罚规定。公职人员贪污受贿一经查实,不仅要处以5—7年的监禁,还要没收无法说明来源的一切财产,同时没收本人的公积和退休金。该国环境发展部前政务部长曾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还被判刑4年。原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算得上是新加坡的开国元勋,曾为“政府组屋”建设立下汗马功劳,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发现他两次受贿50万元,便他拒不承认,最终在铁证面前畏罪自杀。
    在芬兰,公务员接受金钱、珠宝、家电、低息贷款、公费旅行均被视为受贿,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不例外。公务员如果被指控受贿,罪名成立,将被立即免职。
    5、倡行廉德文化御腐。长期以来,北欧国家塑造了较高的公民道德水准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人们对通过旁门左道满足个人欲望的行为嗤之以鼻,认为只有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到的财富才是合理的。
    芬兰在初中教育阶段就开设了社会学课程,学生在高中阶段便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青年人在步入社会之前就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芬兰年轻人从大学毕业进入公务员体系后,最重要的就是弄清“腐败”界限,即接受礼品或受请吃饭的上限是什么。流传最广的一句话是“公务员可以接受一杯热啤酒和一个冷三明治,但如果喝上葡萄酒那就危险了。”
    新加坡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末发动了自上而下的“文化再生运动”,推动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东方价值观。1991年正式发表了《共同价值观白皮书》,确立了新加坡国民“国家至上,社会为行;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的五大价值观,并提出“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八德作为新加坡人的具体行为准则。其中,廉耻就是廉洁奉公,反对各种形式的腐败。
    6、落实制度细节防腐。这些国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时主要采取了以下制度:
    (1)现代文官制度。西方国家克服了早年的恩赐官职制、政党分服制的种种弊端,逐步发展为如今的政务官和事务官分开的现代文官制度。其中占职位少数的事务官由考试录用。政务官官职不得作为竞选的许诺;事务官不受政务官更迭的影响,其升迁实行考绩制,不犯过失即不得被解职。
    (2)公务员日记制度。新加坡政府每年发给公务员一本日记本,公务员随身携带笔记本,随时将自己的活动记载下来。日记本定期接受检查,由主管官查毕签名后发还。如果发现有疑点,要交贪污调查局一旦从另外的渠道查明公务员有贪污腐败的行为,该主管官也将作为知情不报者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理。这种具有“连环保“特征的考核方式,不仅迫使公务员本人而且也包括其主管官员都必须对公务员品德负连带责任。
     (3)财产早报公开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公务员在任职之初,必须详细申报个人财产,包括其担保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情况;若财产在任职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并注明变动原因;每年7月1日,各政府部门的职员必须填报个人财产申报表,申报财产如果说不清来源,特别是有关部门调查时,不能能以满意的答复,这部分财产就会被推定为贪污所得。
    (4)高薪养廉制度。新加坡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中央公积金制度》(CPF),为公务员提供甚为丰厚的退休金。这一制度规定,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职员、一般工人等,每月个人出资、政府出资,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工龄越长,公积金越多。若任内没有出现贪污受贿或其它渎职违法行为,退休后就可提取这份公积金。据统计,高级公务员司局级到岁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有80—90万新元,相当于人民币400—500万元。因此,新加坡公务员是个非常令人羡慕职业,始终居于社会高收入阶层。高福利伴随着的是高要求,一生衣食无优的前提是一生勤政廉洁。
   (5)集中采购制度。北欧国家解除了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制,减少了对经济的干预,让资源充分地市场化、私有化,这样,从源头上断绝了钱权交易的机会;同时,政府对于办公用品、市场建设、公共服务等,都实行集中采购、招标投标的制度。
   (6)举报人制度。新加坡政府实施举报人制度,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积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反腐倡廉,使贪赃枉法者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7)监督制度。在芬兰,监督包括议会监督、法院监督和政府内部监督。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政府机关中的最高检察官,其主要工作是依据宪法监督总统、内阁成员以及政府其他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监察官员一般均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民众意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与公务员的举报。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通过自主的新闻报道、转播、调查、评论等,发达国家的各级官员都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一言一行都得十分谨慎小心。在公众监督等方面,任何公民都可依法自由检举和揭发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
   (8)控权制度。以丹麦为例,以前,该国警察局内部没有纠察处,1995年,丹麦议员认为,警察不能自己监督自己,必须实行他律,所以在当年取消了纠察处,在全国各地警区设立了由议员、群众代表和律师组成的警察诉讼委员会,负责处理诉讼警察案,有权决定对警察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评析此例,在反腐倡廉的做法上,丹麦、瑞典、新西兰,新加坡、芬兰、瑞士、冰岛、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做得很好,充分体现了“法治”的健全,同时体现了这些国家“人治”的科学。为此,我们要结合国情,尽心、尽力和尽快地学习,为早日解决我国的腐败问题做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古往今来,人们解决现实中的矛盾和问题往往要采取“人治”或“法治”,然而,采取“人法”的时候和地点更多,而且在解决一些根本性、普遍性或现实性的矛盾和问题上更需要采取“人治”,在“人治”的一些地方需要法制化、制度化,这时才需要“法治”,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要以“人治为主,法治为次”。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想做到以“人治为主,法治为次”,就要以解决“人治”问题为主,以解决“法治”问题为次。当前,我国的“人治”问题比较严重,这就需要大力气加以解决,如果“人治”的问题解决不好,也许解决“法治”问题就始终得不到较好解决。
     在此须知,我们要做到以“人治为主,法治为次”,这只是总体而言,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矛盾和问题是相当复杂的,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解决一些矛盾和问题上,也许要以“法治为主,人治为次”,这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辩证观点”——“实事求是”。